被告人潘学华在其丈夫张伟民(另案处理)的授意下,伙同他人采取虚列工程项目等方法,于2004年7月以支付装修工程款名义将烟糖公司公款人民币1872142元划至某房产公司账户以替自己经营的公司还款。嗣后,潘学华先后两次从其经营的公司套现共计人民币180万元与同伙瓜分。其中,潘学华夫妇分得人民币95万元。此外,潘学华于2005年间先后收受了供销社下属烟糖公司经理送给张伟民的贿赂款人民币1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学华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被告人潘学华在其丈夫张伟民(另案处理)的授意下,伙同他人采取虚列工程项目等方法,于2004年7月以支付装修工程款名义将烟糖公司公款人民币1872142元划至某房产公司账户以替自己经营的公司还款。嗣后,潘学华先后两次从其经营的公司套现共计人民币180万元与同伙瓜分。其中,潘学华夫妇分得人民币95万元。此外,潘学华于2005年间先后收受了供销社下属烟糖公司经理送给张伟民的贿赂款人民币1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学华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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