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7月至2006年8月间,田忠利用担任长春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主管中国与古巴生物技术合作领域海伯尔项目的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共计人民币2261万余元。
2000年至2006年7月,田忠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13次非法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39万元。2005年8月,田忠利用王鹏赋(另案处理)在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负责海伯尔项目及兼任海伯尔公司副董事长的职务之便,让王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为其帮忙,之后田忠向王行贿100万元。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田忠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