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70年的“邻居”,都是临街老门头房,拆迁时的待遇却有天壤之别。一处因为之前被商场收购,按照营业网点享受补偿和回迁待遇,另外三处则只能按照普通住宅标准给予补偿。对此,在李沧区九水中路27号做了一辈子买卖的王女士等人心里实在不平衡。记者采访时,浮山路街道办工作人员称,对于王女士等人的这类特殊情况,将按照“先拆迁,后研究”的政策执行。
门头房拆迁标准不一
“这处房子从我爷爷上世纪30年代建成后,到现在一直都做门头房用!”4月 1日上午,在李沧区做了30多年茶叶生意的王素萍告诉记者,她在李沧区九水中路有一处房,是上世纪30年代爷爷建的,一直作为门头房使用,到现在已经有70多年的历史了。可最近因为拆迁,社区居委会却称这里只能按照住宅标准给予补偿,如果不同意,到期后就会被强行拆除。更让王女士感到疑惑不解的是 ,隔壁的一处门头房与她家的房子同一天建成,但因为10多年前被一家商场收购,现在拆迁却享受网点房的拆迁补偿标准,她和另外两家则按照普通住宅给予补偿。
没注明网点按住宅补?
4月 1日上午9时,记者赶到位于李沧区九水中路 27号的风光茶庄,记者看到王女士所说的位于九水中路的这排门头房,正对着京口路李村桥头,桥下则是李村大集。王女士家的茶叶店两侧是两家小饭店。“隔壁门头房是网点,为什么给我们按照住宅赔偿!”王女士告诉记者,她家和隔壁的房子是同一天建成的,她家的门头面积为70多平方米。可最近居委会来拆迁时,却说她的房子因为房产证上没注明“网点”,不能按网点房来补偿,而且如果不在3月 31日前签订拆迁协议,奖励待遇也无法享受了。
另外一处门头房的主人李女士告诉记者,早在李村大集搬到李村河之前,集市就在他们门前的九水中路上,而且他们这排门头房就是当时大集的中心位置。3家门头房的主人还都拿出了他们的营业执照。记者看到王女士的门头房营业执照有效期从1993年4月8日至2012年10月9日。
“与我们一墙之隔的那家就是网点房!”采访时,王女士的丈夫李先生告诉记者,与他们一墙之隔的东面的门头房现在是一个小饭店,早年是他们村的一户居民家的房子,后来卖给了李沧区的一家大商场,现在被人租来开了小饭店。这次拆迁时,隔壁门头房是按照网点房来享受补偿待遇的。
每平米能差两三万元
王女士等人告诉记者,按照社区居委会通知的补偿标准,他们的房子将按照房产证上的面积,在三年建成后的普通住宅小区内给予同等面积的住宅房屋,有营业执照者,一次性给予5000元补偿。而按照网点房补偿,将给予同等面积的网点房,同时在拆迁三年时间内,每年还给予三万元的经营损失补偿。
李女士还告诉记者,她西侧邻居现在已经建成了网点房,就是按照3万元每平方米的价格出售的,这附近将来建成的网点房价格会更高,所以说网点房和普通住宅,每平方米至少也要差两万到三万元。按照王女士家的房子面积为70多平方米计算,至少损失150万元以上。
两情况享网点房待遇
“判断是不是网点房,一看房产证就知道!”随后,记者随同王女士来到李沧区浮山路街道办事处河南社区居委会。浮山路街道办李业华副主任告诉记者,按照这次执行的标准,只有两种情况可以享受网点房补偿待遇,一是房产证上注明“网点”的,以房产证为准;二是社区改造时以网点房建造,出租或者出售的。
李业华表示,居民将住宅用房擅自改成经营网点的,不能享受网点房补偿待遇。王女士隔壁的门头房之所以按照网点给予补偿,是因为房屋主人已经办理了房产证,而且房产证上注明了“网点”。
>>>街道办
建议先拆迁后研究
“当时制定的原则是先拆迁,后研究。”提到王女士等人反映的情况时,李业华告诉记者,为了保证拆迁顺利进行,最后决定让这些有意见的居民先按照“住宅”补偿标准签订协议,然后将各自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反映上来,待拆迁工作结束后,再统一分类、分组讨论,根据实际情况,跟社区居民另行协商。
李业华说,这次制订的拆迁补偿原则是,第一批的签协议时间期限为3月 17日至31日,第二批期限为4月1日至5日,第一批搬走的,按照每平方米6000元给予补偿,半个月内搬走的,还将给予1万元奖励和800元搬家费,有营业执照的社区居民另行补偿5000元。目前社区的绝大部分居民,都已经签订拆迁协议,如果王女士等人坚持不肯签订协议,按照规定将无法享受这些奖励政策。
河南社区居委会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居委会也知道王女士等人的房屋一直在做经营性使用,但根据补偿办法的规定,房产证上没有注明“网点”的,一律不能享受网点房补偿待遇。
>>>业主
不给合理补偿就拒签
“我们不可能接受这种办法!”对于项目组的这种先拆迁后协商的办法,王女士表示几户业主都不能接受,既然现在不能按照网点房给予拆迁补偿,等房子拆完后,更不可能给予补偿了。现在让交书面材料,但这些材料以后有没有用,有多大作用都很难说,所以他们不会同意这种先拆迁后研究的办法。如果不给出合理的补偿标准,他们不会签订拆迁协议。
记者 谢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