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经济犯罪 >> 资讯正文

14岁少年为筹钱上网偷卖父母婚戒

发布日期: 2008-12-20  //www.110.com  

  一未成年人为筹钱上网,偷偷将父母的一对贵重的金戒指,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海口海秀东路一商场珠宝金铺。

  15日中午,海口市民武先生的妻子在家中整理东西时,发现放在抽屉里的一对当初结婚时买的金戒指不翼而飞,但柜子里的银手镯没有丢失,因此,武先生和妻子怀疑是14岁的儿子小光把戒指偷走了。于是,武先生马上问儿子,小光承认两只戒指是他拿到海秀东路一家商场的珠宝金铺以300元的价格卖了,卖的钱已经用在上网和请同学吃东西上了。

  据武先生介绍,那对戒指是他十多年前花一千多元买的,约六克重,“现在黄金价按198元/克,也已远远不止这个价,我的孩子还未成年,金铺老板不应该跟未成年人交易这么贵重的物品。”16日上午,武先生带着小光欲向该金铺老板讨回戒指。但金铺老板表示,他的确收购了小光的一对金戒指。“他儿子个子挺高,身材很壮,看起来不像未成年人,所以我们谈好价格后便买下了那对戒指。”该金铺老板称,戒指已送到厂家重新制作了,武先生要他退货已经不可能了。

  18日下午,辖区工商所执法人员接到武先生投诉来到现场对双方进行协调,最后,金铺老板同意再付300元给武先生,双方握手言和。

  对此,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相龙指出,该戒指买卖行为就当视为无效交易,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4岁的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具备贵重物品买卖能力的,因此该买卖行为因卖方主体不合格而无效,应返还原物。“不过,买卖关系发生后,如果得到监护人认可的,也视为有效。在这件事上,经双方协商,武先生接受了金铺老板追加300元的补偿后,买卖关系属合法。”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4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