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30日电 据新法制报报道,2006年7月24日,江西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抚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尹光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其主要犯罪事实就是收受抚州有史以来最大的(以熊新兴为首的)黑帮团伙贿赂,从而为这个无恶不作的黑帮团伙提供庇护。就在尹光被判刑后两个月,即今年9月26日,熊新兴在九江中院被判处死刑。
2005年元旦刚过,江西省公安厅成立专案组,对江西联达实业有限公司总顾问熊新兴涉嫌寻衅滋事,隐匿、销毁会计凭证罪立案侦查。2005年4月20日,侦查人员在熊新兴的老家抚州市临川区嵩湖乡邹熊村查获了团伙成员多次辗转藏匿至此的账本资料和枪支弹药。熊新兴黑社会组织犯罪团伙的犯罪事实得到进一步证实。2005年7月中旬,专案组对熊新兴进行集中审讯,在大量的证据面前,熊新兴心理防线彻底被攻破,如实交代了故意伤害、涉黑等犯罪事实。
据熊新兴交代,抚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尹光收受贿赂为黑帮牟利,尹光的问题由此浮出水面。2005年10月21日,尹光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11月3日,由上饶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06年3月27日,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以尹光犯受贿罪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尹光,1997年1月担任原抚州地区公安局副局长,2000年8月开始分管抚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经侦支队等部门工作。2002年7月,江西省公安厅根据举报,指示抚州市公安局对熊新兴涉黑的有关问题进行查处。抚州市公安局随即成立了专案组,由尹光担任组长,对熊新兴展开调查。熊新兴得知此事后,通过电话向尹光询问情况,尹光告诉熊新兴主要是查他以前赌博的事。随后,熊新兴即告诫相关人员,并威胁证人,导致专案组对熊新兴的调查无果。
此后,熊新兴为感谢尹光的关照和帮助,邀请尹光与其一同到珠海、广州游玩。期间,熊新兴在尹光留住的珠海市某大酒店客房里,送给尹光现金5万元。2003年秋天,尹光向熊新兴索要现金10万元,然后将该款交给其兄使用。2003年底的一天,尹光在熊新兴家吃饭,饭后尹光离去之时,熊新兴又送给尹光现金10万元,并说明该款是给尹光日后“跑官”的。2004年4月,尹光从香港、澳门学习考察归来,途经广州逗留时,熊新兴、尹光两人经联系后相会,熊新兴再次送给尹光2万元。
2006年7月24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尹光在担任抚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分管刑事侦查和经济侦查等工作便利,先后非法收受熊新兴的现金合计人民币17万元,还向熊新兴索取现金10万元。并为熊新兴牟取了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
被告人尹光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尹光虽接受熊新兴10万元和2万元,但没有为熊新兴牟利,不应认定受贿的意见。经查明,被告人尹光在调查熊新兴涉嫌犯罪时,为熊新兴通风报信,以及在侦查杨炳强涉嫌贷款诈骗案时,为熊新兴追讨债务,且本案并非一事一谋的行贿受贿犯罪,而应综合考虑接受他人钱财,为他人牟利问题。因此,该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尹光及其辩护人又提出,尹光是向熊新兴借款10万元,不是索贿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故此意见也不能成立。被告人尹光在中共抚州市纪委对其实行“双规”期间和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对其立案侦查之前,虽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是其在庭审时对收受了熊新兴给其“跑官”的人民币10万元和向熊新兴索取的人民币10万元予以否认,辩解为借款,故其辩护人关于被告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和法律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最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尹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一审判决后,尹光不服判决,随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姚金华 吴兆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