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运输服务公司财务总监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同为公司股东的丈夫,私自侵吞侵占公司销售提成126万元,后被股东举报抓获。这起夫妻联手犯下的职务侵占罪经重审认定无罪后,日前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昨日上午,广州市中院对该案进行第四次开庭审理。
伙同老公支票提现
据指控,2003年到2004年间,叶某梅利用财务总监的职务便利,伙同老公潘某,将原公司代理某航空公司机票销售所得代理费126万元支票提现。这126万元部分资金用于购买商业保险,剩余款项均存入商业银行叶、潘二人名下的两个账号。案发后,两人曾向公司返还50万元。
一审认定两人侵占罪
据悉,2008年4月,荔湾区法院一审认定叶、潘二人构成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3年零6个月,追缴犯罪所得76万余元发还给其公司。同年7月,广州市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同年12月,该案件进行重审,重审法院认为本案是普通商业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故判决两人无罪。
职务侵占不属刑案?
昨日上午,检察院抗诉称,重审法院判决一方面认定构成职务侵占,另一方面认为本案不属于刑事案件,是前后矛盾;而且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潘某、叶某侵占了公司126万元代理费,返还的50万元也只能作为量罪情节。对此,叶、潘二人辩称,2003年他们是在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才提现了代理费126万元,股东会还决定将该款项用作报销业务开支,款项的去向均记载在公司另立的会计账本上。其后因公司累积了大量“呆账死账”,导致流动资金欠缺,于是叶某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向银行质押贷款。2004年1月,有两股东称“手头紧”急需周转,要求公司对该126万元进行分红,并同意将报销款转到公司其他账上,后叶某根据出资比例分给这两名股东各50万元,还称“当时公司已经没有多少钱了,那50万元都是我们垫出来的”。
但对开立两本会计账本的去向,叶、潘二人均称不知道。他们认为公司其他股东之所以指证自己,是因为有利益冲突。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