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女婿640万他还不满足
今年61岁的吴某某是安徽凤阳人,原系建邺区南苑办事处调研员。2004年6月至9月间,吴某某在担任南苑办事处工委书记(处级)期间,建邺区一地块拆迁,拆迁单位为建邺区房管局,吴某某女婿开的公司在拆迁之列。同年4月8日,建邺区房管局与该公司就拆迁补偿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共计补偿拆迁补偿款计人民币640余万元。按理说,640多万也不少了,但吴某某对此还是不满足,利用权力打起了歪主意。
吴某某的工作做得还是比较超前的。刚拆迁时,吴某某就与建邺区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还有当时南苑办事处的主任马某等人谈好,让其女婿的公司做“拆迁样板”。所谓拆迁样板,就是先签订一个协议,但该协议又不是最终协议,在拆迁尾声时,如果当时的拆迁补偿价格涨了,将按当时的拆迁实际价位进行补偿。果然,在拆迁接近尾声时,那一片的拆迁补偿价格上涨到了每平方米800至1000元。2004年6月29日,吴某某以南苑办事处的名义,向建邺区房管局提出“关于对某某装饰公司兑现拆迁补偿费用的申请”,以其女婿公司实际按每平方米659元补偿、拆迁补偿单价已涨至每平方米800至1000元等为由,要求建邺区房管局追加补偿其女婿公司人民币220万元。
擅自把公款划给女婿
申请写上去后,拆迁单位负责人彭某在南苑办事处的申请上签了“情况属实,请领导审批”的字样,并交给了另一位拆迁负责人刘某某;刘某某看过后,在彭某签过意见的申请上签了名字,又交给了建邺区房管局分管拆迁的有关领导;该领导看了之后,又签了一行字,“拟同意在拆迁结束时处理,请某局长批示”的意见,并让彭某拿去交给局长签批。因为同样的申请吴某某打印了好几份交上去,房管局某局长并没有在有彭某、刘某某等人签署意见的申请上签字,而是于2004年7月16日在另一份内容相同的申请上签了“同意按实际测算价位补偿”的字样。
吴某某看到某局长写的“同意按实际测算价位补偿”一行字后,如获至宝。而事实上,如果严格地按照办事程序走,即使是局长签了字,也得开个办公会通过才行,不能搞“一言堂”。但吴某某却拿了鸡毛当令箭。拿着这份有领导批示的申请,吴某某擅自作出了一个胆大包天的决定——从南苑办事处土地办账户中支付人民币220万元给其女婿所在公司。时任南苑办事处土地办主任的胡某某就是这个决定的执行者,同年7月19日,胡某某将220万现金划到了吴某某女婿公司的账上。
房产局长否认“垫付”
时任南苑办事处主任、副书记的马某后来也因被吴某某拉拢而落马。她在证词中说,街道办事处对外拨付大额款项,一般需经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重大决策,需经工委会全体成员研究决定,而吴某某把这些该走的程序全都置之脑后,“把办事处土地办账户上的钱划到他女婿的公司,完全是其个人决定,没有经书记办公会研究”,马某说。胡某某的证言也证实,吴某某让他这么干,他是有点害怕的,因为不符合组织议事程序,但吴某某是他的领导,他又不好说什么,只好把这220万元以“暂付款”名义挂了账,至吴某某案发时都一直未追回。
“这笔钱是建邺区房管局某局长批示并要求南苑办事处垫付该款。没有某局长的批示,我批不了钱。在我离任审计时,对该笔钱的问题,已经说明清楚了,所以检方指控我犯罪是不成立的。”法庭上,吴某某这样为自己辩解。但房管局某局长在法庭上的证词是,“建邺区房管局从来没有对某装饰公司追加补偿,不清楚南苑办事处为何用办事处的钱支付给该公司,南苑办事处也从来没有向建邺区房管局要过这笔钱。”这一席话实际上等于否定了吴某某的“垫付”一说。
获刑18年没收40万
法院认为,如果吴某某女婿的公司认为拆迁补偿的标准低,应由公司向房管局提出请求,而不应由吴某某以南苑办事处的名义提出;即使房管局同意对吴某某女婿的公司予以追加补偿,也应由其女婿的公司与房管局商谈,相关补偿费用应由建邺区房管局出;在没有房管局委托付款的情况下,吴某某未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集体研究,而利用职务的便利,擅自从南苑办事处土地办账户上支付220万元给其女婿,属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最终,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2年。今年1月,吴某某已因犯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两者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本报记者 罗双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