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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干部多拨给女婿220万元拆迁补偿获刑

发布日期: 2009-11-14  //www.110.com  
南京一位处级街道干部,拆迁时用手中的权力为女婿谋取利益,居然从公家的账户里硬划了220万给女婿。近日,原南京建邺区南苑街道办事处工委书记吴某某被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连同原先的行贿受贿等罪名,合并后决定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

  补偿女婿640万他还不满足

  今年61岁的吴某某是安徽凤阳人,原系建邺区南苑办事处调研员。2004年6月至9月间,吴某某在担任南苑办事处工委书记(处级)期间,建邺区一地块拆迁,拆迁单位为建邺区房管局,吴某某女婿开的公司在拆迁之列。同年4月8日,建邺区房管局与该公司就拆迁补偿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共计补偿拆迁补偿款计人民币640余万元。按理说,640多万也不少了,但吴某某对此还是不满足,利用权力打起了歪主意。

  吴某某的工作做得还是比较超前的。刚拆迁时,吴某某就与建邺区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还有当时南苑办事处的主任马某等人谈好,让其女婿的公司做“拆迁样板”。所谓拆迁样板,就是先签订一个协议,但该协议又不是最终协议,在拆迁尾声时,如果当时的拆迁补偿价格涨了,将按当时的拆迁实际价位进行补偿。果然,在拆迁接近尾声时,那一片的拆迁补偿价格上涨到了每平方米800至1000元。2004年6月29日,吴某某以南苑办事处的名义,向建邺区房管局提出“关于对某某装饰公司兑现拆迁补偿费用的申请”,以其女婿公司实际按每平方米659元补偿、拆迁补偿单价已涨至每平方米800至1000元等为由,要求建邺区房管局追加补偿其女婿公司人民币220万元。

  擅自把公款划给女婿

  申请写上去后,拆迁单位负责人彭某在南苑办事处的申请上签了“情况属实,请领导审批”的字样,并交给了另一位拆迁负责人刘某某;刘某某看过后,在彭某签过意见的申请上签了名字,又交给了建邺区房管局分管拆迁的有关领导;该领导看了之后,又签了一行字,“拟同意在拆迁结束时处理,请某局长批示”的意见,并让彭某拿去交给局长签批。因为同样的申请吴某某打印了好几份交上去,房管局某局长并没有在有彭某、刘某某等人签署意见的申请上签字,而是于2004年7月16日在另一份内容相同的申请上签了“同意按实际测算价位补偿”的字样。

  吴某某看到某局长写的“同意按实际测算价位补偿”一行字后,如获至宝。而事实上,如果严格地按照办事程序走,即使是局长签了字,也得开个办公会通过才行,不能搞“一言堂”。但吴某某却拿了鸡毛当令箭。拿着这份有领导批示的申请,吴某某擅自作出了一个胆大包天的决定——从南苑办事处土地办账户中支付人民币220万元给其女婿所在公司。时任南苑办事处土地办主任的胡某某就是这个决定的执行者,同年7月19日,胡某某将220万现金划到了吴某某女婿公司的账上。

  房产局长否认“垫付”

  时任南苑办事处主任、副书记的马某后来也因被吴某某拉拢而落马。她在证词中说,街道办事处对外拨付大额款项,一般需经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重大决策,需经工委会全体成员研究决定,而吴某某把这些该走的程序全都置之脑后,“把办事处土地办账户上的钱划到他女婿的公司,完全是其个人决定,没有经书记办公会研究”,马某说。胡某某的证言也证实,吴某某让他这么干,他是有点害怕的,因为不符合组织议事程序,但吴某某是他的领导,他又不好说什么,只好把这220万元以“暂付款”名义挂了账,至吴某某案发时都一直未追回。

  “这笔钱是建邺区房管局某局长批示并要求南苑办事处垫付该款。没有某局长的批示,我批不了钱。在我离任审计时,对该笔钱的问题,已经说明清楚了,所以检方指控我犯罪是不成立的。”法庭上,吴某某这样为自己辩解。但房管局某局长在法庭上的证词是,“建邺区房管局从来没有对某装饰公司追加补偿,不清楚南苑办事处为何用办事处的钱支付给该公司,南苑办事处也从来没有向建邺区房管局要过这笔钱。”这一席话实际上等于否定了吴某某的“垫付”一说。

  获刑18年没收40万

  法院认为,如果吴某某女婿的公司认为拆迁补偿的标准低,应由公司向房管局提出请求,而不应由吴某某以南苑办事处的名义提出;即使房管局同意对吴某某女婿的公司予以追加补偿,也应由其女婿的公司与房管局商谈,相关补偿费用应由建邺区房管局出;在没有房管局委托付款的情况下,吴某某未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集体研究,而利用职务的便利,擅自从南苑办事处土地办账户上支付220万元给其女婿,属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最终,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2年。今年1月,吴某某已因犯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两者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本报记者 罗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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