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称解约行为不当
张先生在某运输公司任区域销售主管。去年8月5日,公司出具通知:“我们很遗憾地通知你,您在职期间,存在通过黑代理私自走货,扰乱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市场秩序,以及收受贿赂等腐败行为,已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规定,现决定依法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并将惩戒记录保存到您的个人档案中。接到通知后,张先生于8月28日申请仲裁,提出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8万余元等要求,但未获予支持。张先生不服,仍以公司支付11.8万余元为诉请诉至法院。张先生诉称,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程序上未通知工会,也无依据证明本人存在违反劳动纪律之事实,解除行为显属不当。
●辩称存在违纪行为
公司称张先生在职期间,有严重的违纪行为,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经查,张先生陈述,”是林×送的欧米茄手表,一个I-phone,对,还有一个钻戒……对了,还送过我一部LG牌手机,就是我现在用的……手表有七八千块、I-phone四五千元,LG大约三千多,戒指四五千块。实际上,他平常工作比较散慢,我比较照顾他。“”跟客户经理陈某混得比较熟了,一起吃吃饭,出去玩了……这一趟海南大概花了1万元……2007年5月,他请我去三亚玩,我大约花了他两千元。“”是陈某请我们一起去的澳门,花在我身上的费用大约三千元。南方商城上边的南方会所,去过五次,每次大约七百元……莲花路的新玉屏会所,去过两次,每次七百左右,今年六月份。都是陈某请的。“陈某陈述,为了签合同而有求于张先生:”我认识张先生后,还带他去过几次南方会所洗桑拿,每次每人费用600多元,也是我请的。还带他去过二、三次南美水疗做按摩,一次300多元也是我付的钱“
但张先生认为,笔录上的签名确是其本人签名,但系在非正常时间,通过非正常手段制作,故不予认可。对于公安机关对陈某所作的询问笔录,张先生认为笔录中询问人与记录人均系同一人,程序违法,与原来的笔录有很大出入。
●解除合同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本案中,张先生在谈话笔录中陈述,其曾收取下属赠送的物品价值近2万元。张在谈话笔录中还陈述,其多次接受客户经理陈某邀请前往娱乐场所消费及赴外地旅游。虽然张先生对上述笔录不予认可,但上述笔录,张先生均逐页签字,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在受欺诈、胁迫情形下所签,且笔录中所涉及的接受陈某邀请外出娱乐、旅游一节亦与陈某在公安部门所作的笔录相吻合,故确认谈话笔录具有证明力。基于该份谈话笔录中陈述接受下属贵重物品、接受客户邀请多次前往娱乐场所及赴外地旅游等情形,有违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有违职业纪律、有悖职业道德。公司据此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张先生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照《劳动合同法》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