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2月1日,侯老太夫妇与自己的三个儿子订立了赡养老人协议书,该协议对老人的病期护理及医药费用等作了约定:病期护理由小辈负责,费用在老人无能力的情况下,由三个儿子分担负责。
在今年的1月份,侯老太因冠心病、病窦综合症DDD起搏器术后、心功能IV级、肺部感染、甲状腺切除术后继发甲状腺功能减退、血管炎而入住院治疗。住院期间,扣除统筹支付部分,侯老太应自费的医疗费金额为9万余元。其中,侯老太自己支付了2万元,余款7余元先由二儿子和三儿子支付。侯老太出院后,多次要求大儿子严某按赡养协议约定支付医疗费,但遭到了严某的拒绝,侯老太无奈之下只能今年的3月底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老人与三个儿子签订了赡养协议书,子女应当对老年人经济上予以供养、生活上予以照料、精神上予以慰藉,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侯老太年老体弱、不幸患病,而且作了心脏手术更换心脏起搏器,经济上发生困难,其子女更应孝顺体贴,精心照顾,帮助母亲共同分担大额医疗费用,承担道德上的责任,使老人能够幸福地安度晚年。法院在考虑到三个儿子在签订赡养协议时的真实意思,同时也考虑到被赡养人侯老太的经济状况及各赡养人经济承受力情况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判决大儿子严某承担老母亲的医疗费用25000元。
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严某还是迟迟未支付费用,2007年6月,侯老太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多次找到严某与其谈话,告知作为儿女应尽的赡养义务以及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直到8月底,严某才支付了1700元,对剩下的款项明确表示拒绝支付。执行法院走访了严某所在的村委会等地,从其周围多方了解到严某的家庭经济并不困难。于是在8月30日集中执行活动中对严某采取了上述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