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贩卖盗版光盘,一男子被公诉至朝阳法院。25日上午,朝阳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1年,罚金1万元。据悉,这是本市首例因贩卖盗版光盘被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案,此前一直沿用非法经营罪。
2004年3月,河南来京人员周某在朝阳区三里屯开了一家音像店,并取得相应经营资质。从2006年开始,生意日渐清淡。周某开始贩卖“进货便宜、销路很好”的盗版光盘,以每盘15元的价格售出。去年12月15日,周某在卖盗版光盘时被抓获。同时,警方从该店起获DVD光盘一万多张,后经版权局鉴定,其中849张为侵权复制音像制品,10093张为非法出版物。
上午10点半,合议庭评议后,朝阳法院判决周某因侵犯著作权罪获有期徒刑1年,罚金1万元。据了解,这是去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后,本市首例因贩卖盗版光盘获新罪名的案例。
主审法官表示,《解释(二)》规定,“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此前一直称为“非法经营罪”。相比较来说,侵犯著作权罪的门槛降低量刑加重,且程序上需要版权局的鉴定。
昨天上午,北京政法职业学院的30余名学生旁听了此案。庭后,朝阳区政法委、法院、检察院、文委等单位还召开了关于适用“侵犯著作权罪”的座谈会。
侵犯著作权罪
1.500张以上属“严重情节”,获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500张以上属“特别严重情节”,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量刑7年。
3.需版权单位的鉴定结论。
非法经营罪
1.1500张才追究刑事责任。
2.最高量刑5年。
3.无需版权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