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寿螺第一案”的原告杨仿仿,因在网上对蜀国演义的代理律师邱宝昌进行语言侮辱,被对方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诉至法庭,但杨仿仿败诉后拒不履行判决。近日,市一中院联合朝阳法院,以扣除胜诉案款的方式,强制执行了此案。
杨仿仿是中国台湾人,2006年6月在蜀国演义劲松店食用福寿螺后患病,后将蜀国演义诉至法院,成为“福寿螺第一案”。今年3月14日,朝阳法院判决杨仿仿胜诉,获得蜀国演义赔偿11万余元。
在诉讼期间,蜀国演义聘请邱宝昌作为代理律师。随后,杨仿仿以“四海之外”的网名在邱宝昌开设的博客中使用了如“求报偿”、“求饱娼”等语言进行留言,随后被邱宝昌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诉至一中院。今年1月,一中院判决邱宝昌胜诉,杨仿仿需在报纸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44万元。
判决生效后,杨仿仿一直没有履行,邱宝昌于是向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接到一中院通知的杨仿仿,仍然拒绝履行判决。于是一中院花费1万元将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刊登在报纸上。
由于杨仿仿是台湾人,外地强制执行存在困难,一中院于是向审理“福寿螺第一案”的朝阳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朝阳法院该案的主审法官俞里江接到通知书并核实后,从杨仿仿的赔偿款中将名誉权案件的精神抚慰金、公告费、强制费等共计35866元直接扣划到一中院。
昨天记者获悉,朝阳法院已将剩下案款7万余元发还给杨仿仿,杨仿仿未提出任何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