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因:律师借手机给疑犯
2006年6月14日,王律师和同事张某到一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吴某。当时,王律师带了一部手机进入会见现场。在会见过程中,王律师拿出手机,给吴某使用,这一行为被看守所的值班人员通过监控录像发现并制止。至同年7月12日,广州市司法局接到了检察院转来的关于王律师在刑事案件会见中违反有关羁押场所管理规定的材料后,对此进行了立案调查。王律师对此事进行了申辩。
当年9月18日,司法局以穗司罚(2006)18号行政处罚决定,对王律师作出了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王律师不服处罚,向广东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后省司法厅作出了维持处罚的决定。至此,王律师上诉至法院。
当事律师:证据不足滥用职权
在一审判决中,王律师败诉,其要求撤销司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之后,王律师又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律师上诉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他私自提供手机给犯罪嫌疑人对外通话联络,对方仅仅凭借没有录音的监控录像显示吴某边听手机边动嘴,但是没有通话录音、通话双方的证言、电话语音清单个其他证据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此外,王律师还认为,看守所对律师会见过程置于针孔摄像头的秘密监控之下,是滥用行政职权侵犯公民隐私权和律师会见权的行为。
王律师说,目前的法律规定,对律师进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是否可以带手机进去、可否借手机给被告人用,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大多数看守所都没有替律师保管手机的场所。尤其让他受不了的是,司法局在发还他的律师证后,在最后一页标注:持证人因违反律师执业规定,受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
司法局:处罚有理有据
司法局则答辩指出,司法局对王律师作出的行政处罚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得当。司法局方面认为,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会见工作中是有明确规定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不得私自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不得将通讯工具借其使用,不得进行其他违法法律规定的活动。
据记者了解,王律师会见的犯罪嫌疑人吴某是因为涉嫌贩毒被捕,移送检察院起诉时,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几次退回公安。吴某希望家属能为他取保候审,但因夫妻关系不好,老婆不愿意替他办理取保手续,所以出现了王律师在看守所拨通电话,让吴某听,以证实他妻子不接电话的事实,结果就出现了这个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