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直到今天,葛荣辉都认为那起交通事故如同一场噩梦,冤屈加恐惧让这个江西来的打工仔既愤懑又憋屈。
葛荣辉觉得是自己中了邪,2007年11月1日上午10时,他像往常一样,驾驶着一辆弟弟买来挂靠在车队的轻型小货车去南海大沥拉货。货车沿着X493线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往禅城区方向行驶,准备找个宽点的地方停下来问路。由于看到车右前方停着一辆电瓶车,就向左打了一点方向盘。当车头与电瓶车并排的时候,听到“嘭”的一声巨响。随后一辆摩托车“从天而降”横在车头一米处位置。
他下意识地往左打方向,踩刹车,但一切都晚了。摩托车上的两人被卷入车底,一人当场死亡,另一人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葛荣辉才知道,“嘭”的一声正是后方高速行驶的摩托车与电瓶车相撞产生的,撞后的摩托车重心不稳倒向左边机动车道。慌了神的葛荣辉在离碾压处三四米的地方停下车来,看到死了人,吓得驾起车飞奔而去。
此事经交警部门认定,葛荣辉负主要责任,摩托车司机负事故次要责任。
近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肇事案第一次开庭审判。庭上,葛荣辉不止一次表达,“是别人找上我的车撞,怎么我成了事故主要责任人?”被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已经六个多月的他,仍然清醒地记得:“摩的倒在我前方一米处,就算刹车也来不及。”
由于本次庭审部分材料不完整,法院对此案提出改期二审。
检察院:肇事逃逸应判刑
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葛荣辉在2007年11月1日当天,选择了投案自首。11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了逮捕。经过半年的审查期,交警部门认定,经过事实证据的核实,检察院对葛荣辉提起公诉。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葛荣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条例,致两人死亡,并且肇事逃逸,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
葛荣辉的辩护律师廖振威则认为:本案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他解释道: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主观上,葛荣辉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失。事故发生时,他在正常行驶状态,有合格的驾驶证、行驶证,车辆状况良好,无超速、占道抢道、随意变线等违章行为。对葛荣辉而言,交通事故的发生是意外。
客观上看,尽管事故发生后逃跑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但并不是因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为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庭辩焦点之一
司机有无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因为涉及到葛荣辉是否存在驾驶过失,所以在发现摩托车撞来后有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
记者在公安部门第一次对葛荣辉的询问笔录中看到,他说“我一下子被吓倒了,刹车也来不及了”。因此,在庭上公诉方提出,葛荣辉“没有及时刹车”,或者“没有持续的刹车”,造成两人死亡。
但从其他目击证人的证词中,有人看到,车从死者身上碾压过去的时候,车速明显减慢,在驶出三四米后停住了。可见葛荣辉当时有刹车的行为。
辩方律师指出:这是属于不可抗力的,前方一米处,车没法处理情况,属于意外事故。
庭辩焦点之二:
依民法判决还是依刑法判决?
在法庭上,被告葛荣辉辩护律师向法官提出,此案是应该追究民事责任还是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法院未予答复。
廖振威律师认为:尽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了“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只是地方性法规,这个规定中所谓的责任,只应当是民事责任,而不能是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即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只能是以《刑法》为依据。
况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而《刑法》是法律,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刑法》而不是《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他还说,即使本案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主动投案自首,主观恶性显著轻微,也可依《刑法》第十三条和《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认为是犯罪而作不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