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刑侦案例 >> 资讯正文

上海自助银行抢劫杀人案两未成年主犯被判刑

发布日期: 2008-06-21  //www.110.com  
         备受社会关注的上海江宁路“3·22”自助银行抢劫杀人案的主犯竟然是两名未成年人。20日,抢劫自助银行并致人死亡的两名未成年凶犯胡某和张某,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15年、10年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和5000元;其他两名从犯魏某、周某(未成年人)也被处以有期徒刑7年至4年不等。

2007年3月21日下午,四人携带刀具从上海市松江区乘车至静安区,在江宁路、南京西路等路段寻找目标,伺机抢劫作案。次日凌晨3时许,当四人行至江宁路附近时,发现单身行走的被害人宋某,便锁定作案目标一路尾随。当宋某进入江宁路931号工商银行24小时自助银行后,胡某从周某处拿了事先携带的刀具跟随进入银行,其余三人在门口望风。进入银行后,胡某乘正在操作机器的宋某不备,拔刀从背后猛刺宋某腰部,遭宋某反抗后,胡某又用刀连续猛刺宋某头部、胸部、手臂等处,直至被害人宋某倒地。随后,胡某从宋某手中劫得皮夹一只,又从存款机上劫取宋某的银行卡。与此同时,张某也进入银行,从宋某的包内劫得手机一部。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宋某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四人随即逃离现场,在逃跑途中,胡某将作案用的刀具丢弃于江宁路933号门前人行道树下。当天早晨,周某乘车返回松江,胡某、张某、魏某则将劫得的手机连同张某、周某的手机一起卖得人民币数百元后乘火车逃离上海

2007年4月5日,胡某、张某在安徽宿松县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主犯胡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主犯张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

鉴于凶犯为未成年人,并有自首情节,上海市二中院予以从轻处罚,并特别予以告诫。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76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