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摘录如下:
顾名思义,法律清理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审查、整理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并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包括命令废止、责成修改、默示或明示其延长法律效力,由立法机关确认并公布后具法律效力。
在古代,通常都会在立国之初就编纂一部法典,如唐律、宋刑统、大明律等。现代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按照部门编纂部门法典,如著名的拿破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在此次法律清理中,法典化成为已确定的方向。专家认为,法典编纂是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研究审查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其存废,并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系统的法典。目前内地法学界的共识是,法典化的基本条件,一方面是该领域社会关系已经稳定,另一方面是该领域的法律制度已经成熟。
在法治社会,国家必须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全国人大常委会之所以大规模清理法律,并非完全否定原有法律,而是由于一些法律未能及时修订和废止,无法适应现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出现法律互相冲突,破坏法制的统一性。
截至目前,全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达二百二十九件,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
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期间,当时的外经贸部自一九九九年下半年起,全面清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清理各类法律一千四百一十三份,其中外经贸法律六部,行政法规一百六十四部,部门规章八百八十七件,双边经贸协议一百九十一份,双边投资保护协议七十二份,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九十三份。二○○八年一月十五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共有九十二件行政法规自公布日起被废止或宣布失效,其中包括《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已滞后于社会现实的行政法规。然而,上述这些,只能称为对法律法规的“专项清理”。
法律的诞生和修订,目前已有成熟的机制,但对于法律的废止和退出,除了那些在制订时明确规定适用时间的法律外,目前还未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法律退出机制。对此,首先应形成制度化的法典编纂和法律清理的机制,由专门机构整理并定期向相应的立法机关提交意见。同时,应启动人大撤销过时法规的机制,并形成制度化措施。此外,应建立司法的违宪审查制度,让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因为国家的行政诉讼中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如法律、法规)却不能提起诉讼,公民与法院即使看到过时的法律、法规也是无可奈何。因此,建立违宪审查机制,是建立法律退出机制的又一有效途径。
法典化程度是衡量社会法律制度成熟的标志,有利于法律制度的统一和协调,减少和避免法律冲突。集大成的法典,比分散的立法更具基本框架性和稳定性,也更具统一性和一致性。据透露,在法典编纂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后,将整合近三十年来分批出台的单项法律,并编纂形成若干个综合性的法典。除了目前已形成的刑法典外,民法典、商法典、环境保护法典、劳动法典等都将编纂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