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9月南京某厂内发生一起恶性案件,青年工人张某被杀。原因是张某的同事陈某看张某和几个同事在议论什么,他怀疑在议论自己,就生出杀人之念,他掏出一把三角刮刀对张某猛捅几刀后潜逃。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个月后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陈某家人提出陈某是精神病患者,不应负刑事责任。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委托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是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责任能力。1993年8月,陈某被释放并送精神病医疗机构监护治疗。同日,张贵夫妇也知道了此事。老两口如何能接受这样的结果!于是到处奔走,决心为儿子讨个说法。
时间过了15年,事情还是没有任何进展。2007年3月,张贵找到雨花台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人员和陈某的父母接触,希望调解,但因为案情复杂,双方分歧过大,最终调解解决的努力失败了。
援助中心决定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同时将该单位作为共同被告一同起诉。该案件几经立案、撤诉,在律师的努力下,2007年9月最终立案。2007年11月2日和2008年4月29日,法院组成合议庭两次开庭。
近日,张贵夫妇终于收到了法院判决,支持其提出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