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雨花区城管执法大队就其中12次查处向雨花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6月20日,雨花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召集当事双方举行听证会。被执行人提出,根据公安部与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121免检通行证使用和管理规定》,持有“121免检通行证”的车辆,在完成任务时可以停靠在银行网点门前。
申请执行方则提出反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任何人行道除了相关行政管理单位施划的停车位外,严禁停放机动车辆,被执行人所依照的行政规章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法相抵触。另外,金融押运应由专业的、有明确护卫标志的特种车辆执行,且头寸交接过程中有明确的护卫规定,而申请执行的12个非诉案件均不具有上述情况。
最后,在法官的调解下,特种车一方终于对其违章行为表达歉意,并表示将湘AC7XXX违章占道的12个行政执行案件和还未到诉讼期限的另12个行政案件一次性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