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10日,八旬老人徐某在子女的陪伴下与老年公寓签订“入住协议”,并于当日入住老年公寓503室。2007年9月30日早晨,徐某子女接到公寓电话,称父亲徐某过世,赶到公寓503室发现,父亲遗体被放在床上,身体表皮有大面积烫伤,部分皮肤脱落。当时据公寓管理人员述称:前一天晚饭时他们还见到老人,当天早饭时没见老人来,遂去503室巡查,结果发现老人已死在浴缸中。后经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勘查现场并作出法医鉴定,确认徐某身体大面积二度烫伤为皮肤与温度较高的水或气体接触所致。
徐某子女认为,依据“入住协议”和公寓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公寓在每周六15时供应洗澡水,并在每日晚间11时30分和凌晨4时30分进行巡视、检查,并提供24小时监看生活服务及夜间紧急呼叫服务等约定义务,而老年公寓对上述义务或不按规定履行,或怠于履行,致使父亲徐某被洗澡水严重烫伤后,得不到及时救助,并在浴缸中浸泡一夜,直接导致死亡后果的发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而老年公寓则认为,双方签订的“入住协议”是“完全自理级”,其服务内容为“每日保证楼层工作人员日常值守、随时巡视入住人房间,夜间紧急呼叫值班服务”,而前一天晚饭时老人还在餐厅就餐,晚饭后老人何时洗澡,并没有通知护理员,也没有接到老人房间的呼叫服务,所以并没有不履行或怠于履行义务的根据。
2007年12月25日,城关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老年公寓违反承诺在非规定时间放水,未按规定查房,没有按公示规定履行职责,以及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未履行相应保障巡视,导致老人在浴缸中浸泡一夜。因此,老年公寓应对徐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老年公寓赔偿徐某子女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老年公寓不服判决向兰州中院提出上诉。法庭表示将择日宣判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