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青岛7月21日讯 本报曾报道法院为了挽救两名构成抢劫罪的高中学生的学业,选择暂缓宣判的报道。21日,记者从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获悉,两名被告人以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刑罚。
负责李民(化名)考察期人格鉴定的青岛市四方区司法局安置教育科的高长顺科长介绍,在这三个月中,李民能认真反省自己所犯的错,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青岛市海宁社区的矫主任还向记者介绍,最近社区组织的清除小广告和清理浒苔的工作,李民都非常积极参加,不怕苦不怕累,始终抢最脏最累的活干,多次得到社区工作人员的表扬,李民也在这期间被青岛一所大学录取。另一名被告人孙鹏(化名),在法院作出暂缓宣判后,跟随母亲前往北京生活,在北京的三个月时间,孙鹏拿到了一所民办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在三个月的考察期间,孙鹏的母亲和他所在的学校与法院一直书信往来,并向法院汇报孙鹏在北京的表现情况。
21日,法院经开庭审理和依据两名被告人在考察期间的表现认定,两名被告人以暴力或胁迫手法,共同抢劫他人财务,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但由于被告人李民和孙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民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孙鹏犯抢劫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据该案的主审法官介绍,在缓刑执行期间,李民和孙鹏经过司法部门的批准,可以去高校报到就读。
事件回放
2007年6月13日下午5点左右,青岛某职业高中学生李民(化名)和孙鹏(化名)在途经抚顺路一处公交车站时,见一名学生独自走在路上,两人便起了抢钱上网的念头。二人抢走受害人身上的40元钱后又将其拖至一隐蔽处,抢走了价值2100多元的手机。二人逃离时,被附近居民发现,随后被赶来的民警抓获。
2008年4月9日公诉人以抢劫罪,对李民和孙鹏提起公诉。由于在案发时,两人均属高中学生,2008年要参加高考,如果现在判刑,可能会影响他们的成长和改造。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对李民及孙鹏暂缓宣判。在经过与检察机关及公安机关沟通之后,在获得受害人谅解的情况下,法院给两名被告设立三个月的考察期限。考察期结束之后,再根据两人期间的表现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