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今年1月22日,杨国忠、杨某某在贺兰山自然保护区松德沟内,用钢丝套猎捕、杀害
野生动物岩羊和赤狐。当晚,杨某在白芨沟一台球室门口遇到石嘴山市人马启付,杨某要其帮助到沟口捎点“东西”,约定报酬200元。
第二天中午,马启付接到杨国忠电话后,乘车从白芨沟来到黄草滩,与已在路边等候的杨国忠、杨某某一同来到松德沟,将已猎捕装入袋中的8只岩羊、一只赤狐背到路边。
第二天下午5时许,杨国忠电话联系到石嘴山市人刘兵开车来运输。当晚7时许,刘兵驾车来到黄草滩,杨国忠、杨某某和马启付将猎捕、杀害的野生动物全部装入车中,杨国忠答应刘兵拉到沟口后给其200元运费。当刘兵驾驶车辆行驶到贺兰山自然保护区姚汝公路收费站时,被森林公安民警抓获。杨国忠和杨某某逃跑,马启付和刘兵被当场抓获。
岩羊是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法院根据质证结果,认为马启付、刘兵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明知杨国忠雇佣其运输的货物是被猎杀的岩羊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帮助他人非法运输国家珍贵野生动物岩羊和赤狐,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马启付和刘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刘兵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宣判后,两人不服,已向银川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