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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骗外地人上车后相互配合盗窃其财物

发布日期: 2008-08-01  //www.110.com  
本报讯(记者 张小乙 高雅 实习生 王祎瑗 赵崇霖)团伙成员分别扮演“转手”、“做手”、“撬手”、“雷子手”,在机场、火车站等地,哄骗外地人搭乘“顺风车”,途中相互配合盗取被害人财物。昨日上午,莲湖区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李小东、冯小刚等8人有期徒刑13年至9个月,并处罚金。

  “丢包袱”诱骗外地人

  被告李小东、冯小刚、何跃银、衡立军、王明民、谭春波、黄敏、史维娟等人,分别来自四川省南部县、通江县、阆中市及陕西省咸阳市等地。法院审理查明,去年6月起,这个团伙先后在我市机场、火车站附近,向被害人设下一种名为“丢包袱”的骗局。

  团伙成员分别扮演“转手”(负责诱骗被害人上钩)、“做手”(负责假装丢失钱包,要求搜身核对)、“撬手”(负责偷盗被害人财物)、“雷子手”(负责驾车)不同角色,相互配合屡次盗窃受害人的钱财。

  互相掩护 配合作案

  其中,2007年10月23日,“转手”何跃银在西安咸阳国际机场至西安火车站的旅客大巴上,主动与被害人陈某搭讪。在得知陈某准备去商州后,何跃银谎称与其同路,自己有顺车回去,邀陈某同行。随后,“雷子手”李小东开车在莲湖公园接二人。途中,何跃银以买水为名下车,回来后谎称捡到一个钱包,内有大笔现金。紧接着,“做手”衡立军赶过来,假装自己钱包丢失,要求当面搜身核对,骗取陈某掏出自己的钱包、银行卡等物。衡立军装模作样核对后,将包还给陈某。其间,三人互相掩护配合,趁陈某不注意,盗走其包内的钱物,再哄骗其下车。此次共盗走陈某的现金2200元、银行卡存款27720元及手机一部。

  结伙盗窃他人财物

  法院认为,8名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其中李小东参与盗窃4次,价值15.2万余元;冯小刚参与盗窃4次,价值13.9万余元。

  昨日上午9时,莲湖区法院刑事法庭公开宣判此案,一审判处李小东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冯小刚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他被告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9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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