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记者 韩景玮 通讯员 贺德威
身为刑警队的领导,其本职工作应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而黄某却开着警车,盗窃通讯电缆。8月21日,柘城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同案犯宋某和孙某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3年半。2007年11月26日,柘城县城关镇网通公司职工宋某,伙同孙某密谋盗窃单位的通讯电缆。但二人苦于没有运输工具,于是就找到了在柘城县公安局上班的朋友黄某,二人说服黄某利用自己的有利条件和他们一起盗窃。黄某是柘城县公安局刑警队的负责人,经不住诱惑的他决定铤而走险,他驾驶警车和宋某、孙某一起盗窃。2007年12月至2008年5月,3人分别在柘城县邵园乡、大仵乡、起台镇将网通公司架设的铜芯通讯电缆线剪断,共盗走电缆线1217米,价值2.3万余元。随后3人将电缆以36元一公斤卖掉,获利1万余元。案发后3人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孙某、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国家通讯电缆,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