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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酒店上网坠楼死亡 律师称非住客酒店无责

发布日期: 2008-08-27  //www.110.com  

大河网讯 18岁的游某在郑州金阳光大酒店上网后,神秘坠楼死亡。死者父母将酒店所属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94588.4元。但酒店监控录像却显示,游某身无分文,并非住店客人,他是攀爬玻璃墙时摔到酒店大堂致死。

昨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调解了此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该酒店所属公司一次性补偿游某父母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

【案由】青年坠楼死亡家属索赔29万

游某是湖北人。据游某家人称,游某外出到姨父那儿打工,不久就不想干了。姨父给他买了到湖北荆门老家的火车票,中间并不经过郑州。今年6月12日,游某在郑州金阳光大酒店二楼上网,突然坠楼身亡,后经郑州铁路公安处鉴定:游某系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

于是,游某父母将郑州金阳光大酒店所属公司告到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94588.4元。不过,游某所乘坐的火车根本就不经过郑州,他怎么来的呢?

【疑点】监控录下青年半夜攀爬

法庭上,酒店方面称,游某当天9时45分在网吧开始上网,并于9时55分结账离开,上网仅10分钟。况且,2006年8月,酒店已将二楼南侧500多平方米的地方承包出去开网吧,所发事件与该公司无关。

酒店方面还当庭提交了一份重要证据,就是酒店的监控录像。从监控画面上看到,游某在攀爬前上下电梯共3次,对欲到达的位置进行了详细的观察。

从现场所留下的痕迹以及游某坠落的过程,可以得出,他本想从三楼跳至二楼半,然而在跳跃中,由于双脚没站稳,导致臀部坐在二楼半玻璃幕墙的下沿;同时其试图用双手支撑身体,但重心不稳,导致坠落到一楼大堂死亡。

事后了解到,游某欲到达的二楼半位置,正是超市放置物品的仓库。再结合游某本人现状,只身来郑且身无分文,多次观察现场后实施攀爬行为。游某形迹可疑,完全是有不良企图。

因此,酒店方面认为,游某实施危险行为事出有因,坠楼死亡纯属意外。

【调解】酒店补偿死者家属3万元

但游某父母认为,酒店的录像带证实了他们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没有保安人员定时巡视,应承担赔偿责任。

酒店方面辩称,酒店已充分考虑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游某坠落处系酒店三楼东侧玻璃幕墙下沿的边缘,不存在人行通道,根本无法通行。

此外,游某已年满18周岁,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擅自翻越玻璃护栏,在玻璃幕墙边缘进行攀爬,应对自己的行为担责。

经法院调查,事发后,金阳光大酒店已为游某父母处理善后事宜垫付了相关费用,该酒店一共支出了抢救费、120出车费、尸检费等共计10329元。最后,在法官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酒店方面最终拿出3万元补偿,游某父母不再追究此事。

【说法】酒店并不存在过错

针对此案,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花长有分析说,酒店不存在过错,不用承担责任,但可以给游某家属一定金钱补偿。

花律师说,尽管监控录像显示,游某有准备偷盗的嫌疑,但他毕竟没有偷,这只是根据录像的推论。如果游某偷东西了,那么他在实施违法行为中出现致死,酒店肯定不负责任。

花律师说,根据我国民法的过错原则,酒店无过错,而游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知到自己危险行为的后果,所以后果自负。因此,他认为,如果本案没有调解结案,而是法院进行判决的话,顶多也就是判酒店酌情给游某家人一定金钱补偿,但这笔钱应该不会超过3万元。 (记者 张少春 通讯员 卫香香 张建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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