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鹏今年17岁,郯城县人。2008年3月10日傍晚,刘鹏在临沂市区前十街上的一个游戏厅内玩游戏机时没有烟抽,向正在玩游戏的陌生青年葛某索要。因相互不认识,葛某问了一句“认识吗?”,没有答应刘鹏的要求。刘鹏遂强行从葛某放在游戏桌上的烟盒里拿了一支香烟抽起来,然后走出游戏厅。
不久刘鹏叫来一个同伴,几脚把葛某从椅子上踢下来,说“要烟抽你不给,现在就叫你认识认识!”。接着刘鹏又从身上掏出一把匕首,朝葛某腹部捅了一刀,二人随后逃跑。葛某被同事送到医院治疗,其伤情经法医鉴定为刀刺伤深达腹腔,已构成轻伤。一周后,警察在一网吧内将刘鹏抓获,刘鹏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鹏无事生非,致受害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罚。因刘鹏系未成年人,遂依法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