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13日傍晚,史某等人在朝阳区八里庄苏宁电器商城北侧胡同内抢劫少年刘某,因刘某反抗,史某等人持刀将其扎伤,而后抢走了他的诺基亚手机。几个小时后,他们又在朝阳区八里庄西里小区内,欲抢劫亓某,遭亓某反抗后持刀将其右手、腹部和头部扎伤。
除此之外,2006年6月至8月底,史某还多次伙同其他青少年,于凌晨时分在朝阳区管庄西里、六里屯东里、八里庄东里等地先后3次实施盗窃。几人共窃得残疾人摩托车1辆、普通摩托车1辆及现金、香烟等,共价值人民币数千元。
鉴于其具有自首和坦白情节,朝阳法院对其作出从轻处罚。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