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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四小时内抢劫两次分文未获罚钱领刑

发布日期: 2008-09-18  //www.110.com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抢劫案。判处余鸿(当事人均为化名)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判处徐强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4月24日晚7时许,被告人余鸿、徐强在孙某(另案处理)的提议下预谋抢劫,后三人窜至龙湾区永中街道永昌中学附近,拦住骑自行车经过的受害人樊某并向其索要财物,遭拒绝后,余鸿、徐强、孙某三人即用拳脚殴打樊某,后因樊某逃脱而未抢得财物。当晚11时许,余鸿、徐强和孙某再次来到永昌中学门口欲对路人实施抢劫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樊某的伤势程度构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鸿、徐强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余鸿、徐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本案系犯罪未遂,应依法减轻处罚,二被告系初次犯罪,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记者陈东升 实习生李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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