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肇事司机刘永为逃避刑事追究和民事赔偿而弃车逃逸。1月6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永有期徒刑3年。
现年32岁的刘永系兰山区农民,男子姜某明知其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仍雇用其驾驶工程自卸车搞运输。2006年4月29日12时许,刘永驾车由北向南行至临沂市区朱七公路白沙埠段一十字路口处,与臧女士与其母亲自西向东行驶的摩托车相撞。刘永下车发现二人倒在路上,便拨打“120”、“110”报警,然后弃车逃离现场。臧女士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因肇事者刘永逃逸,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臧女士的家人便将刘永和姜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2006年7月7日,兰山区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姜某赔偿臧女士死亡补偿费等共计23万余元,臧母住院费等共计4600余元,刘永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姜某未履行。经法院强制执行,姜某于2007年10月29日履行完毕。
2008年6月24日,刘永认为姜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就万事大吉,便偷偷回家,不料被警方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