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承德晔路盛热源产品经销公司(以下简称晔路盛公司)的工作人员向记者反映,尽管法院已经作出要求滦平县人民政府、建设局给付该公司300多万元及利息的判决,但该公司只收到15万元的还款。
■事件:双方签订供暖经营协议
2004年9月26日,滦平县建设局与晔路盛公司签订了《滦平县北山新区行政中心供暖经营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由乙方负责建设滦平北山新区行政中心所有楼房供暖工程(包括轻烃燃气站、输气主管网、锅炉设备、供暖管网、楼内热风盘管等工程),并取得该区域的供热经营权。”
2005年11月,晔路盛公司与滦平县人民政府、滦平县建设局签订了供暖合同。2006年,晔路盛公司又与滦平县财政局等单位签订了入网协议,晔路盛公司开始为滦平县政府综合办公楼及其他各单位进行供暖,并按照每平方米23元向各单位收取费用,其中滦平县政府取暖面积为15000平方米,其他各单位取暖面积为13975平方米,取暖费共计733769元。
■判决:滦平县政府被判付300余万
2006年1月6日,由于原料价格上涨,晔路盛公司以供暖成本过高,要求增加取暖费,向各单位提出申请。双方协商未果,2006年1月8日,滦平县建设局开始利用原有管网承接供热工作。
法院基于晔路盛公司的申请,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完成的供暖系统土建及设备管道和外网工程总造价进行了鉴定,结论为2733333元。法院认为,由于供热所用原料轻烃燃气价格上涨严重,双方约定的每平方米23元取暖费(根据计算当年每平方米的取暖费为80.94元),晔路盛公司已不可能履行完整的供暖义务,双方对于供热价格未达成一致,而建设局又利用原有管网等设施供暖,此前的双方协议已无履行必要,应认定双方已解除了供热经营协议。为了提高管网等设施的物权利用价值,应由滦平县建设局实际接收该管网的设施。法院认为滦平县政府应承担连带责任。
2008年10月22日,承德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由滦平县建设局和滦平县人民政府给付晔路盛公司采暖系统工程费、楼外管网工程费、设计费、供暖费、取暖周期损失共3364835.04元,以及近两年多来的利息。要求自判决生效后10日给付。
■执行:公司只收到15万元的还款
判决生效后,晔路盛公司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但由于各种原因均未执行。该公司人员告诉记者,春节前,由于公司负责人住院接受手术治疗,要求支付医疗费和给工人发放拖欠的工资,滦平县人民政府向法院汇了5万元。前段时间,又汇了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