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28日,陈辉陪未婚妻的妹妹高某和表妹贾某去医院看病。在去医院途中,一辆摩托车从身边飞驰而过,抢走了陈辉的手机。据陈辉供述,其打工每月只能挣1000元,本想把手机卖了筹钱生孩子,据称当时其未婚妻已怀孕8个月。手机没了,陈辉当即想到对刚发工资的两妻妹下手。
陈辉借口支开高某,然后将贾某带到流溪河畔的竹林边,按倒贾某,用砖头猛砸其头部,后将贾某裤兜里的800多元抢走。因怕事情败露,第二天,陈辉带着新买的菜刀,把高某也骗到河边的竹林,割喉杀人,然后拿走高某身上的300多元和一部手机。
贾某和高某遇害时,一个15岁,一个16岁。几天后,陈辉被警方抓获。
案发后,陈辉做过三次精神鉴定,结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昨日上午,陈辉拖着脚镣进入法庭。法院认为,陈辉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剥夺他人生命,手段极其残忍,遂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当审判长问陈辉是否听清楚判决时,陈辉没有做声,许久才摇了一下头,“我坚持之前的意见,如果没有那次抢劫,我就不会在这里了”。陈辉随后称“我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