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刑侦案例 >> 资讯正文

四川缉毒警察酒后开枪打死保安案开审

发布日期: 2010-03-03  //www.110.com  

<a href=//sc.110.com>四川</a>缉毒警察酒后开枪打死保安案开审

被告人李国清被带往法庭。 《生活新报》供图

  去年6月23日,到昆明执行任务的四川凉山州缉毒民警李国清,酒后与保安打斗,拔枪射杀一人。昨天上午10时,昆明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缉毒民警故意杀人案。庭上,李国清辩称系枪走火造成,并非开枪故意杀害。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关于起因

  被告人(李国清)

  保安“索保护费”酿冲突

  公诉人问及谁先动手时,李国清一直强调是酒店保安先动手打他。至于事件的起因,李国清称,当晚他喝了1斤多酒,在离开酒桌的那一刻他仿佛什么都不知道了,在他模糊的记忆中,来到酒店,一名保安向他索要“保护费”,他不给才发生了冲突。

  李国清称,这名保安将他打倒在沙发上,后来又来了几名保安一起围攻他。这时他想起包中有一支手枪,拿出枪后,他就朝打他的保安鸣了一枪“示警”。见到地上有血,他想可能是自己打着人了,当时吓傻了,就呆呆地站在原地没有跑。

  保安(王某、张某)

  民警先动手打了我两耳光

  枪击事件中,酒店保安王某是直接冲突人。对于李国清关于收保护费引发冲突的说法,王某否认。在向公安机关的供述中,王某说,当晚李国清走进酒店大门,说了一句话(具体说的什么话记不清了)。随后,李国清走到他面前说:“我跟你说话你为什么不理我?”

  “我没听清。”王某说,李国清就打了他一耳光,王某问为什么,李国清又随手给了他一耳光,口里唠叨着,“打的就是你”。

  另一名张姓保安供述,他们接到酒店服务台的电话,说有人闹事。他和高邦及另一名保安就赶到酒店,只见王某被几个人围着打,在阻止拉扯中他们也卷入了这次冲突。

  “人家用枪打,还不赶快跑。”双方冲突激化时,和高邦一起在楼梯间与李国清打斗的张某跑到酒店大堂里,大声提醒同事。一声枪响后,冲突终于平息,保安高邦倒在了血泊中。

  >>关于开枪

  公诉方

  证据锁定近距离枪杀

  就李国清一案,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向昆明中院提起公诉。

  为了证明是李国清开的枪,公诉机关出示了侦查部门就本案的相关鉴定。在李国清当时所穿的一件深色T恤中,鉴定出弹药残留物,而李国清同事的身上则没有检测出这样的物质。再综合对弹头和现场相关痕迹的鉴定,确认了开枪的就是李国清。除此之外,还检测出李国清当时身体中乙醇的含量为182毫克。一系列鉴定证据表明,本案为近距离枪杀。

  被告人(李国清)

  可能是枪支走火伤人

  对于这样的观点,李国清则不认同。他说,保安证言中称,枪是从右腰间拿的,而他的枪明明是从包里拿出来的,当时没有人亲眼看见他对准受害保安开枪。

  法庭上,李国清扬起右手说:“我开的枪,为什么手上没有弹药残留物,就T恤上有?”他认为是在抓扯中枪走了火才伤人的。另外他说,酒后头很晕,有病又没有吃药,记不清当时发生了什么。昏沉中看见现场地板上有一摊血,才明白可能是伤了人,但是否是他开枪伤的人,他称自己至今仍不清楚。

  >>关于自首

  公诉方

  民警抓犯罪嫌疑人是职责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李国清身为国家公务员持公务枪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原来的同事虽是缉毒民警但也是警察,看见犯罪抓获犯罪嫌疑人是一名警察的职责,所以李国清不应算自首。

  辩护人

  被告人客观上有自首行为

  庭审中,李国清坦言,在事件发生后,他跟老家的妻子打了电话,原本他想逃离现场,但在与妻子通话后,他放弃了这样的想法。本来完全有机会跑而没有跑,在现场等待民警的同时,他还叫自己的同事用手铐把自己铐起来,应当算自首。

  其辩护人认为,直到当天庭审,被告人都一如既往地以悔恨的态度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证实了其主观上具有自首的意图,客观上有自首的行为。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同事证言

  冲进案发酒店按倒缉毒搭档

  “一名保安跑出来说,有人用枪打死人了。”被告人李国清的同事在证言中称,当晚看见酒店大堂内发生冲突,意识到是他们的人出事了,他们冲进酒店,见李国清呆呆地站着,此时,只见倒在地上的一名保安身上有明显的枪眼。估计是李国清出事了,他们便将李国清一把按倒在地。

  >>相关

  家属获赔65万

  民事赔偿上,辩护人称,在被告人原在单位的积极帮助下,案发六天后,李国清的家属就对死者高邦的家属做出了65万元的经济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被告人李国清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因此,高邦家属没有对李国清提起民事诉讼。

  辩护人请求法庭在量刑时综合考虑本案的起因、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等情况,对被告人作出留有余地的处罚,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凉山州公安局相关领导旁听

  2日,受害方及从四川赶来的被告方家属共计20余人,提前等候在昆明中院刑事审判庭21法庭门口。受旁听席限制,少部分家属站在门口听庭。上午10时,在法警的押解下,45岁的被告人李国清被带进法庭,看见旁听席上的家属和前来旁听的凉山州公安局领导,他微笑着点了点头。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1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