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要露滋) 昨日上午,西安中院在西北国亨商品交易中心,开庭宣判了三起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姜某、孙某、张某三名罪犯获刑并被处罚金。
案件1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姜某在西安采用购买的食用酒精、自来水和香料等原料勾兑成白酒,冒充太白、西凤系列名酒对外销售。2009年8月25日,民警在姜某租用民房内,查获了已制好的各类假酒1938瓶及大量制假材料等。次日,又在西北物流查获姜某购买的假冒西凤酒瓶盖15048个。经鉴定,被查获的酒品及包装材料均为假冒商标产品,价值共计492235元。法院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案件2自2008年11月开始,河南农民孙某以绵竹大曲等白酒为原料,假冒名酒进行销售。2009年11月2日,民警将孙某抓获,查获假冒剑南春、茅台等高档名酒659瓶以及制假材料。经鉴定,被查获的酒品及包装材料等均为假冒商标产品,价值共计349436元。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8万元。
案件3从2006年7月开始,贵州人张某用茅台王子酒、茅台迎宾酒灌入回收的茅台酒瓶里,再用从茅台镇购买的散装白酒灌入上述茅台王子酒、茅台迎宾酒的酒瓶,用假冒的包装材料包装后销售。2009年10月3日,民警在西安市罗家寨村抓获了正在运送假酒的张某,先后查获其勾兑的假酒247瓶。被查获的酒品及包装材料均为假冒商标产品,价值共计152800.2元。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