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11月9日电(李月刚 王创辉 段体操)对儿童实施猥亵犯罪的被告人年龄范围从22岁至66岁都有,被害人年龄普遍较小,家长防范意识不强……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7日发布了关于猥亵儿童犯罪情况的统计分析,并且提醒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监护和教育。
被告年龄范围22岁-66岁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东莞中院发布的统计分析称,在该院受理的猥亵儿童类案件中,被告人多为外来务工人员,且文化程度多为初中以下;从被告人年龄的范围来看,从22岁至66岁均有,尤以30岁至60岁的男子居多。而被害人则多为5-12岁儿童,且以幼女为主。这些孩子通常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也没有自我保护的能力,有些孩子智力发育还不完全。
东莞中院经过调查发现,猥亵儿童案件的犯罪地点多集中在被害儿童熟悉的环境,被害人与被告人相识的案件占较大比例。法官称,不少受害儿童与罪犯本来相识,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这种关系,以欺骗的方法骗取儿童的信任。
建议在中小学开设性教育课
东莞中院研究室称,猥亵儿童类案件分为偶发性和长期性两种。偶发性犯罪多为临时起意;长期性犯罪则在教师犯罪案中最为突出,罪犯以帮学生检查作业等名义在教室、办公室等地对儿童进行猥亵,且多次侵犯多名儿童权益。东莞中院的法官举例说,某学校的数学老师刘某为寻求性刺激,于2006年11月20日放学后,趁被害人张某在黑板上写家庭作业题目时,从后面隔着裤子摸其阴部和屁股约两分钟。此外,刘某还在教室里对另外一名学生有过猥亵行为。2006年11月28日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归案。
在发布的统计分析报告中,东莞中院除了建议教育主管部门要强化师德教育外,也建议学校要坚决把好入门关。法院同时还建议学校应在中小学开设性教育课,增强学生防范性侵犯的意识和能力。
部分家长甚至选择私了
据了解,2007年以来至今,东莞中院二审受理的猥亵儿童犯罪案件有四件。东莞中院表示,二审案件的数量虽然不多,但该类案件对于被害人心理上的伤害比身体上的伤害要严重得多。但是很多被害人家长的防范意识并不强,部分猥亵儿童案件中,父母任由年仅四、五岁的女童单独出来玩耍。有些家长在子女受到侵害后,为了怕“不良影响”,甚至选择私了而没有报案。
法院提醒各位家长要对幼童加强监护,特别是对有精神障碍的儿童。2006年9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正是以糖果为诱饵,对一名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的12岁女孩实施猥亵。法院同时建议家长要以易懂的语言告诉儿童对此类犯罪提高警惕。
■相关案例
“叔叔”猥亵致5岁女孩流血
5岁的小姑娘许某凡与被告人胡某发相识,还亲热地称呼后者为“黑皮叔叔”。东莞市中院刑事裁定书称,2007年2月4日21时30分许,胡某发在东莞市南城区西平下手村将被害人许某凡从房间哄骗到客厅,用手指隔着裤子触摸许某凡的下身。见许某凡没有反抗,又用手指隔着裤子使劲插许的下身阴部致许疼痛哭叫,胡才迅速离开现场。许某凡的奶奶黄某称,当时她正在打麻将,听到外孙女的哭声问她怎么回事,她说是“黑皮”叔叔搞她,“我当时没有反应过来,安慰了她一下就继续打牌。”后来许某凡的家人发现了她用来擦拭血迹的纸巾,了解情况后将胡某发扭送至公安机关。经诊断,许某凡为尿道前庭损伤流血。东莞中院近日作出刑事裁定,维持原审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胡某发有期徒刑四年的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