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等客,被交警扣留驾驶证,还处以罚款。为此,金先生将迪庆州维西县交警大队告上法庭,称交警执法态度粗暴,且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出示证件。昨日,迪庆州维西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宣判,迪庆州维西县交警大队一审败诉。
称被辱骂 将起诉骂人交警
原告金先生称,今年3月25日,他在维西县客运站门口泊车等客,因为停错地方,不一会,交警开着巡逻车到此,一名交通协管员在未出示任何执法证件的情况下朝他大吼:“把驾驶证拿过来!”拿到驾驶证后,对方丢下一句“到交警队处理”就走了。金先生说,他来到交警大队后,执法人员将驾照还给他,对他进行了200元的罚款。
随后,金先生将维西县交警大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交警对其的处罚,判令被告向他道歉。
维西县交警大队称,事发当天,交警发现原告违章停车,3次喊话,对方均无动于衷,才处以200元罚款,事实清楚,处罚恰当。“原告对当日的执法人员熟知。交警当时穿着制式警服,戴制式警帽,身着反光背心,并佩戴上岗证,此种职业性标志足以构成一种执法形象与公众之识别、认可,等同于出示了执法证。”
而原告则说,被告在整个案件的始与终,都没有尊重交通管理的相对人,正如被告单位一名证人向法院提交的证词中所说:“三个同事劝我说,不要跟这个疯子讲了。”原告还表示,此行政案件诉讼结束后,他还将根据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词和相关规定,从名誉权的角度,单独起诉诬陷其为“疯子”的交警,并要求依照法律规定,交警和原告一起到精神病院作权威鉴定,证明他的精神绝对没有任何问题。
撤销处罚 返还原告罚款
维西县人民法院评判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向当事人表明身份,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程序属于公安交通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应先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还有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再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这些都必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并非与处罚决定同时告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交警对原告处罚应提交“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证据,被告的三次喊话是告知行为,并非执法行为。被告则辩称,在处罚决定上原告已签名,处罚决定说明已告知原告违法事实和权利义务。
维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作出对原告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有关规定,处罚证据不足,被告至今没能提供足以支持处罚决定的有效证据。判决撤销了交警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返还原告已缴罚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