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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幼儿园内摔伤获赔500元

发布日期: 2008-05-30  //www.110.com  

  两岁半的女童小毓(化名)在丰台区嘉园第一幼儿园内摔伤鼻子后,她的父母将幼儿园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余元。昨天,丰台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小毓500元。

  小毓的父亲孙先生在法庭上说,他从去年9月份把女儿送到丰台区嘉园第一幼儿园。去年12月5日上午,孩子由幼儿园保育员带领上厕所时,由于保育员的疏忽大意,孩子在台阶上跌倒,造成鼻腔下鼻甲粘膜裂伤等。经医院缝合治疗后,已留下明显疤痕。现在,小毓对幼儿园和医院都存在恐惧,尤其是医院,一进去就大哭大闹。

  孙先生认为,幼儿园的行为给小毓造成了物质以及精神损害,应赔偿交通费27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幼儿园的代理人答辩称,当日,小毓在保育员牵手的情况下去厕所时,是路上自己不慎摔倒,对此,幼儿园没有过错。事发后,幼儿园第一时间带孩子去医院救治,并垫付了全部医药费和交通费。该代理人认为,孩子的父母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幼儿园有过错,幼儿园不构成侵权,不应该承担责任。

  经过审理,丰台法院认为,幼儿园负有教育、管理、保护幼儿的义务,对于孩子摔伤一事,幼儿园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当庭判决幼儿园赔偿孩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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