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系公安部督办的特大经济犯罪案件。开庭时,被告单位北京万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没有出席,公司负责人李太强、公司广东彩塘货站经理李伟、公司北京货站经理李锐、公司广州货站经理兰建明、公司北京货站会计张森、公司司机温树起、公司广东彩塘货站会计王奇均作为被告人到庭接受审理。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6月,辽宁籍被告人李太强在北京市朝阳工商分局注册成立了北京万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他本人任法人代表。2008年5月,李太强将公司变更为北京万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公司),将法人代表变更为董某,但李太强仍负责该公司。为使公司获取更大利润,李太强安排、指使公司人员疯狂地经营、运输假冒劣质卷烟。
2008年11月,魏某和被告人李太强联系想通过万邦公司运输假冒劣质卷烟,每件运费40余元,李太强同意后,指使该公司广东彩塘货站经理即被告人李伟为其运输。当月7日,当被告人李伟联系的两辆货车装载假冒劣质卷烟途经德州时,被德州市德城区烟草专卖局查获,共查出中华、云烟、红梅等假冒劣质卷烟37种,价值166万余元。据统计,该公司为牟取暴利,从2007年7月至2009年2月曾多次为他人运输假冒劣质卷烟,涉案总价值1273.8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北京万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李太强、李伟、李锐、兰建明、张森、温树起、王奇为牟取利益,明知是假冒劣质卷烟而非法运输,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该案情重大、复杂,庭审结束后,德州中院决定择日作出宣判。(郑春笋 李文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