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案发时刚满23岁,别看年纪轻,可罪恶不轻。2001年10月,刚满14岁的他曾因犯抢劫罪被曹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获释后,其本性不改。据了解,在2009年3月份至2009年9月份,郑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前后6次实施抢劫,共劫取财物计价近5万元。其中仅在2009年7月份的一次抢劫中,劫取财物价值达47000余元,其中三次不足百元。又在2009年农历2月初的一天晚上,在河南省商丘市“清水湾洗浴中心”,将到该处玩耍的曹县某镇中学女学生陈某领至一房间内以胁迫手段强行奸淫。事后,并将该女学生一部价值450元的手机抢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抢劫罪、强奸罪,系累犯,依法应当对所犯二罪从重处罚。又鉴于被告人郑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较重同种抢劫罪行,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对其所犯强奸罪酌予从轻处罚,对其所犯抢劫罪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处被告人郑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曹县人民法院